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幢**室,住芜湖市镜湖区绿地*号地块*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五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42.82元。
2、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口子窖六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29.04元。
3、2019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口子窖六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29.04元。
4、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献礼”四瓶,价值人民币340.8元。
5、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口子窖六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29.04元。
6、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献礼”两瓶,价值人民币170.4元。
7、2019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献礼”两瓶和“宣酒”四瓶,价值人民币404.7元。
8、2019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五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42.82元。
9、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口子窖六年”两瓶,价值人民币229.04元。
10、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献礼”两瓶,价值人民币170.4元。
11、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五年”四瓶,价值人民币485.64元。
12、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宣酒”两瓶,价值人民币117.15元。
13、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古井贡酒献礼”四瓶,价值人民币340.8元。
14、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星悦广场谊品生鲜超市二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了超市内“口子窖五年”两瓶,价值人民币182.11元。
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6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商品名称价格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谊品生鲜芜湖分公司说明
2.证人证言:王某、郑某、谢某、黄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壹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书。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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