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0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潜入秦皇岛市海港区**酒店**房间,将该房间门踹开,盗取了屋内衣柜里的各类白酒、洋酒共计13瓶(其中一瓶为半瓶)。经鉴定,被盗的13瓶酒中,其中5瓶为假酒,1瓶因包装损坏无法鉴定,1瓶因只有半瓶无法鉴定,其中4瓶**酒价格为人民币11941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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