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23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9月份期间,分三次乘坐客车从白山市到江源区,分别在江源区老政府小区、老检察院家属楼、公安局2号楼、三源批发市场楼、滨江花园楼、工商住宅楼、林业局房改楼、江源区开发楼、林技校家属楼、农商行家属楼等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PPC管剪子等工具,卸下超声波热量表的铜管170根,造成被盗铜管连接的170块超声波热量表无法使用。王某某将盗窃铜管带回白山市浑江区出售获得1958元。经鉴定,涉案物品①超声波热计量表170块价格认定值为22729元;②管接件170根价格认定值为8092元。涉案物品共计价格认定值为30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热力公司提供报价单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源区公安局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山市江源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二年内三次盗窃、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造成热计量表的损毁并无法使用,符合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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