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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劳教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甲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卢某某的黑色汉兰达suv车(辽B****9)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钓鱼台香烟6盒。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估价,被盗香烟价值360元。

2、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甲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常某某的凯美瑞轿车(辽B****6)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5元、2盒炫赫门香烟、3盒炫赫门炫彩香烟,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估价,被盗香烟价值112元。

3、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甲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牟某某的英菲尼迪桥车(辽B****2)车窗砸碎,未盗得财物。

4、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乙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的长安汽车(辽B****4)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迎春香烟1条,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估价,被盗香烟价值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盗窃4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数额共计5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价格指导证明等;2.被害人周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王某某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崔雪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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