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24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于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雨湖区**镇**村**栋楼下,使用电动车锁套将被害人文某某的红色绿源电动车套开,并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王恿风在雨湖区**仙桥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他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17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村**栋楼下,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并在八仙桥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1元。
2017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镇**村**栋楼下,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了欧阳水清(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8元。
另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楠竹山派出所,并在其身上查获销车赃款人民币1000元。同时,民警在欧某某处依法扣押被害人周某某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并依法发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其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杨晓山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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