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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C*****的灰色起亚小轿车窜至湘潭市**道与**路交汇处、湘潭市**道与**路交汇处、湘潭市高新区**路与**路交汇处、湘潭市**厂旁、湘潭市岳塘区**安置区旁、湘潭市岳塘区**路、湘潭市岳塘区**路与**路交汇处、湘潭市**区**路等地,临时起意盗窃未上锁的移动通讯基站机柜内的部件,共计盗窃了6个电源模块、5个无线模块、4个监控单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的6个电源模块、5个无线模块、4个监控单元藏匿在其小轿车后备箱中,后被查获。

2020年4月28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鉴定,评估标的在基准日的评估价格共计为人民币5144.44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其涉嫌盗窃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岳塘区办事处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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