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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3********,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家的5头黄牛和王某某家的9头黄牛一起在**村****的田里吃“向某某”家的柑子树叶,王某某就将现场的牛全都赶进了自家的牛栏。在牛栏里,王某某发现有5头黄牛不是自己家的,因在**村只有自己家和李某某家养着黄牛,王某某肯定这5头黄牛是李某某家的。王某某将李某某家的这5头黄牛养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李某某并没有寻找,便于2019年农历9月28日前后的一天,以27000元的价格将李某某家的5头黄牛卖给牛客。2020年2月8日,王某某主动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损失34000元,取得了李某某家的谅解。后经物价部门的鉴定,被盗黄牛价值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3)尿检报告(4)情况说明(5)谅解书及收条(6)物价鉴定;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龙某甲、龙某乙、彭某甲、向某乙、陈某某、彭某乙、向某丙、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查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家住保靖县***镇***村***号

2.诉讼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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