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住汉川市******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汉川市**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廖某家,盗走3个监控摄像头和1个路由器(价值1199元)、2个电插板(价值32元)、牧野卫浴水龙头1套(价值126元)及黄色皮靴、撮箕等物。

同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汉川市**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盗走电热水壶1个(价值72元)、床上四件套1套(价值252元)及洗发水、黑色套鞋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谅解书及收条、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廖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6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6979****,住汉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