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汉川市**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廖某家,盗走3个监控摄像头和1个路由器(价值1199元)、2个电插板(价值32元)、牧野卫浴水龙头1套(价值126元)及黄色皮靴、撮箕等物。
同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汉川市**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盗走电热水壶1个(价值72元)、床上四件套1套(价值252元)及洗发水、黑色套鞋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谅解书及收条、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廖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6979****,住汉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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