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11195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组***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198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大张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卢某某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大福地饭店门口盗窃害人张某的红色劲雷牌简易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元;
3、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大福地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咖啡色北京现代牌简易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0元;
4、2019年12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东路中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绿色五星钻豹牌简易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行政处
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扩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伟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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