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洛阳市**区**村镇**寨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到洛阳市伊滨区**镇**村李某某开办的游戏工作室上班。
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趁工作室内无人之际将工作室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盗走藏匿家中。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437元。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趁工作室内无人之际将工作室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盗走藏匿家中。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689元。
2019年9月7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将游戏工作室控制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内的1.8亿游戏金币盗走,并在游戏平台转卖他人,获利430.2元。经鉴定,被盗游戏金币价值324元。
被盗两台电脑主机已返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照片、销货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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