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18年7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遇见网咖,利用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谢某某放在69号电脑桌上的OPPOA5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2、2020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江南街道圣淘沙会所,采用溜门入内等手段,盗走被害人占某某放在三楼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24元。
3、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号**宿舍**室,利用其他员工上班之机,盗走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宿舍里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均无法估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9时在晋江市拘留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监控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光盘;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决定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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