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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现住在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06月份至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滑县**镇**村**厂打工之便,趁下午下班无人之机,分四次盗窃滑县**镇**厂工地物品,王某某盗窃**厂工地的物品有:m8*5不锈钢螺丝167个、m12*5热镀锌螺丝15个、m4*6小内六不锈钢螺丝40个、m8*6内六不锈钢螺丝30个、m2*5不锈钢螺丝226个、m8*10不锈钢螺丝39个、黑色卡扣52个、柱底板方形铁垫、长型铁垫166个、圈栅栏锁扣锁栓5套、不锈钢饮水槽2个、不锈钢抱箍46个、不锈钢垫101个、柱底板角铁(成品)22个、U型槽1个、塑料拉手6个、塑料接头2个、填料球122个塑料黑膜一张等物品。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物品总价值为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作案交通工具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案情分析、滑县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相关负责人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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