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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市文峰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汤阴县五陵镇**城**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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