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趁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刘某某院内,撬开刘某某一楼南侧防盗窗栏杆,进入一楼东北角未上锁的卧室内,将刘某某存放在一楼卧室东北角内靠北墙大床头柜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将盗窃赃款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亓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领条、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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