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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县*村1**号,住夏某某**镇**村**组。2014年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到夏邑公安局投案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溜至夏某某**镇**村**村,翻墙进入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家的戴尔牌电脑及键盘盗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450元。2016年6月4日王某某主动到夏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2013年12月31日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投案情节。

3、证人刘某乙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家电脑主机被盗,有一块小孩带的玉不见了,家中被翻动然后就报警的事实。

4、证人刘某丙修证实,他负责给刘某某家看家,结果家中被盗了电脑。

5、现场勘验笔录记录了受害人刘某某家的位置、方位 及室内被翻动的情况。

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了家中被盗走电脑主机、建盘和鼠标的事实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走电脑主机建盘及作案过程。

8、夏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9、夏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王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证明是*镇*村庙**村刘某某家被盗的物品。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详细供认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经过。与书证、被害人陈述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事实。

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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