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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因盗窃于1994年10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7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内黄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其家堂屋内的一个绿色电锤盗走。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条河**厂被害人张某某的鸭棚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牌电动自行车,后以70元卖给废品站。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内黄县**镇**村高架桥北头路西被害人李某甲电动车维修门市内,盗窃2块大电瓶、7块小电瓶和2个充电器,后将电瓶卖给废品站和修车行。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部分物品价值405元。部分赃物退归被害人。

2020年9月初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内黄县**镇**村被害人田某某家,盗窃其家中的一台容声电取暖器。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20元。该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入户且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申淑玲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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