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其间。因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中,趁徐某某去厨房做饭之机,将其放在衣柜内的一条千足金项链(重11.67克)盗走后,销售给他人。该金项链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061元,已被扣押。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金项链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微信截图、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经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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