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现年32岁,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41988********,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乡**路**号,现住在陕西省周至县**乡**村**路**号。2009年10月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4年6月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8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武某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某二人开车从周至县来到武某县普集镇朱家村处,王某某负责在车上望风,袁某某实施盗窃,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棍将朱某某家的大门锁子撬开,盗窃500余元现金,随后,二人开车返回周至县购买500元毒品分配吸食。
王某某有四次前科,2009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7月至1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长期吸毒。
认定案件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各三次供述、两名嫌疑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9张、嫌疑人袁某某辨认王某某笔录、受害人朱某某陈述、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刑初110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且长期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志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本案卷宗两册共77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嫌疑人王某某现羁押武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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