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湖南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七里**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大学内4次盗窃通信电缆线共计135米,经鉴定,被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为51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工业大学体育馆旁的电教大楼后墙处盗窃规格为HYA500*2*0.4的通信电缆线60米。

2.2016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同一地点盗窃规格为HYA300*2*0.4的通信电缆线20米。

3.2016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同一地点盗窃规格为HYA300*2*0.4的通信电缆线30米。

4.2016年5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同一地点盗窃规格为HYA300*2*0.4的通信电缆线25米,王某某在逃离途中被赶至的中移铁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抓获后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干露

2016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