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路**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12年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2017年2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文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至株洲市渌口区**镇**路佳乐多超市前的路边,将停在人行道上的一台五羊牌,型号为WY125T-D的黑色女式踏板摩托车和一台王野牌,型号为中沙6代的银灰色电动车盗走。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2850元,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文某某盗窃价值合计为4250元。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勘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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