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7********,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在柘城县胡襄镇清水湾洗浴中心,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俞某某(另案处理)趁无人之际,将田某甲放在更衣室床上的两部vivo手机盗走,其中vivoY51价值150元,vizoY66经鉴定价值为2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又将vivoY66手机微信账户上2500元现金窃走,总价值28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乙、田某丙、潘某某、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适当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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