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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委**街**号,现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车库。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1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家属院、大连路**家属院、临沂路**小区北侧停车场盗窃车内香烟、音箱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2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最北侧家属楼下的一辆未上锁关窗的鲁******车内一大一小两个音箱、两瓶即墨老酒、一根火腿、一件黑色棉服等物品。经鉴定,被盗两个音箱价值人民币970元。

2、2019年10月19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小区北侧第二排家属楼下,未上锁关窗的鲁******车内的19条香烟和该车遥控钥匙;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旁边一辆未上锁关窗的鲁******面包车内的5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662元。

3、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到临沂路**小区北侧停车场,盗窃停放在停车场内一辆未上锁关窗的白色轿车内的两箱牛奶、一盒八宝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1.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0时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属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闫某某的陈述;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王海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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