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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号。2015年3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因盗窃罪被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因盗窃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29日22时至30日凌晨间,在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杨军美发设计店”,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30余元盗走。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凌晨,到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三只喵汉堡店”,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店内白钢剪刀一把及现金50余元盗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三星手机被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31日22时至4月1日凌晨间,在抚顺市新抚区七道街被害人舒某某的“食全食美优美粥店”,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欲将硬币一袋盗走,因携带不便而放弃。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日凌晨,到抚顺市新抚区中和路九道街被害人齐某某经营的“二姐烧烤店”,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店内天湖牌纯鲜啤酒一箱盗走。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日22时至3日凌晨间,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佛仙聚缘堂”,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手链四串,金色葫芦挂饰一对盗走。

6、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3日凌晨,到抚顺市新抚区浙商北街被害人刘某某的“骨干精英、排骨米饭饭店”,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大米若干和脊骨若干盗走;

7、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3日凌晨,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九道街被害人某某某经营的“德旺福超市”,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店门锁链别坏后侵入店内,将香烟一条及现金1000余元盗走。

8、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7日22时至8日凌晨间,在抚顺市望花区盖县街4号楼1单元门内,用随身携带的U型锁将停放此的自行车锁链破坏后盗走;后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辉南路,使用U型锁将店门锁链破坏的方式,先侵入 “小海美食屋”饭店内,将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盗走;后侵入“韩香狗肉馆”,未盗得任何财物;侵入“辣小痞麻辣烫、麻辣拌”,将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盗走;侵入“小不点串吧2号店”,将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侵入“小久鲜肉烧烤”饭店,将现金人民币500余元盗走。返家途中将被盗自行车放回原处;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中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娇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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