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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仫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庄组**号,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街道**村**弄**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兴市**街道**村物美超市购物时,见货架上放置一台vivo手机,便趁无人注意将手机盗走。当日17时许,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德兴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7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丰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173.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才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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