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号,被捕前住四会市**镇**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8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四会市城中街道**练车场工人棚区内,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廖某某的小卖部内,盗窃廖某某的现金约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四会市**镇**管理区**村,利用铁棍撬锁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盗窃杨某某的现金约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得手后,利用盗窃所得钱款购买了一辆爱玛牌电动车。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其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及身上现金人民币13467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3月3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光盘叁张、判决书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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