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里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冲下村**街**巷**号**房,两次盗窃同居女友被害人詹某某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3000元。
2.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詹某某外出,盗窃了被害人詹某某的一条价值人民币4012元的项链及吊坠一个。被告人王某某将该项链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卖给佛山市禅城区老字号徐某某回收首饰店。
同年3月25日1时许,民警在**公寓**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赃物吊坠。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项链及吊坠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德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房,联系电话131*******;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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