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15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我市沙溪镇盗窃摩托车,数额共计人民币471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助力车搭载一男子到沙溪镇岐江公路**路段**号楼道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添停放在该处的粤TEH****号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和被害人李某杰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2、同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助力车搭载一男子到沙溪镇**路**号楼道口处,盗走被害人汤某绍停放在该处的粤TGB****号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和被害人李某媛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3、同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助力车到沙溪**路**保安亭旁路边,盗走被害人黄某明停放在该处粤TJV****号望龙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8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8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助力车到沙溪镇**村**街**号门前处,盗走被害人方某元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92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018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沙溪镇**村**公寓**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其房间内缴获粉色短袖T恤1件、黄黑色拼色西装1件、黑色皮鞋1双及白色助力车1辆(内有六角铁质L型2条、自制铁撬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仪
二О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扫描光盘1张;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扣押的助力车等物品暂扣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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