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餐饮店旁边的十字路口路段,趁被害人曾某某醉酒在路面睡觉之机,将曾身旁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941.87元)盗走。公安人员于当日13时许在**镇**公园将王某甲抓获,并起回被盗手机,后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二、2020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购物中心一**店门前,趁被害人王某乙醉酒在路面睡觉之机,将王某乙身旁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不详)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24日在**镇**社区**公园将王某甲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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