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71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犯拐骗儿童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幸福花苑南门,看到被害人时某某的卖西瓜汽车在此处停放,王某某趁被害人时军辉熟睡,从被害人卖西瓜货车驾驶室中盗窃被害人手机一部,藏于自己骑的电动车内。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返回货车驾驶室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手机评估价格为1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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