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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武陵区火车站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烧烤店”,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机将其手机带至附近的超市,采取出示手机付款二维码“套现”的方式盗窃作案5次,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前述方式将马某某的手机带至朝阳路的“**宾馆超市”找老板俞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500元。尔后,又来到幸福里小区的“**便利店”找老板彭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980元、520元。

2、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前述方式将马某某的手机带至幸福里小区的“**便利店”找老板彭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980元、520元。

3、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前述方式将马某某的手机带至幸福里小区的“**便利店”找老板彭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500元、500元。

4、2020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以前述方式将马某某的手机带至福里小区的“**便利店”找老板彭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500元。

5、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前述方式将马某某的手机带至幸福里小区的“**便利店”找彭某某“套现”,获赃款人民币500元。马某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王某某遂将500元赃款退还给马某某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手机交易截图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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