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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拒收;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拒收;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拒收;2018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没有毒资,便伙同杨某龙(已逮捕)、杨某军(已逮捕)行至李某安家附近,见四周无人,杨某龙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门锁撬开,杨某龙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军进入家中将两条红塔山香烟、三盒中华牌香烟、两部手机盗走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两条红塔山香烟的价值为150元,三盒中华牌香烟的价值为135元。

2020年3月7日,三人又继续行至繁峙县星河银业有限公司的加工厂,见四周无人,杨某龙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门锁撬开,三人进入加工厂,杨某龙将房间内的一个铁皮柜撬开,三人将放在铁皮柜内冶炼银渣和一桶5L装的机油盗走后逃离现场,后杨某龙将冶炼银渣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胜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福寿

检察官助理:韩笑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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