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武乡县**镇**村被害人邱某某(邻居)家串门时,趁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邱某某OPPOA9手机一部。经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98.7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由失主认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他人家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暴芳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235363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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