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现经营废旧塑料编织袋回收加工,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镇**村**组**号), 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寨根工业园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乡**村**号), 2017年因酒后打架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祝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太原**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回收太钢合金北库废旧编织袋的合同。后被告人王某甲雇佣被告人赵某某、祝某某、王某乙(在逃)在太钢合金北库清理装过合金的废旧编织袋。2020年1至2月期间,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赵某某、祝某某、王某乙三人在清理太钢合金北库装有合金废旧编织袋时,故意将应该清理干净的合金遗留在编织袋内,后被告人王某甲雇佣车辆(车牌号为:豫J****7;豫J****2;晋A****L;晋A****D;晋A****2)将清理干净的编织袋和遗留有合金的编织袋混装运输出厂,运至王某甲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丈子头村租赁的场地内。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祝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采用上述方式,共计窃取太钢合金北库高碳铬铁约9.44吨,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8000余元;共计窃取镍铁0.56吨,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055.12元。

2020年2月15日01时左右,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护卫支队在太钢集团有限公司新东门,对被告人王某甲雇佣的运送废旧编织袋的四台车(车牌号为:豫J****2、豫J****7、晋A****D、晋A110SL)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运送的废旧编织袋内装有合金,现场查扣铬铁合金712公斤,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乙的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师江伟的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祝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尖价证字【2020】11号,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尖价证字【2020】34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租赁场地藏匿赃物的处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祝某某、赵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东

齐满贵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祝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