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号, 2018年6月27日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案4月4日下午,在尧都区刘村镇北刘村刘村中学附近,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吕某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400元。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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