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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鄄城县**镇**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8时许,在鄄城县**镇**村“丰润购物”超市内,被告人王某某乘临濮镇户屯村村民石某某挑选商品之机,秘密窃取石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人民币125元及钥匙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书;2.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临濮派出所调取并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3.勘验、搜查、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临濮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组织田某某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田某某证言;5.被害人陈述:石某某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临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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