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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租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车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银座商城超市,窃取散装开心果一袋,价值人民币134.1元。

2、2019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三信超市步行街店,窃取散装核桃一袋,价值人民币20余元。

3、2019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君临国际商场五环超市,窃取开心果两袋,被当场抓获,价值人民币1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3.证人程某某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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