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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5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小组,现住址寻某某**镇圩镇****号。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坐班车或驾驶摩托车先后六次来到寻某某**镇**村高速连接线**路段旁**基地,采取用手拨的方法,盗窃黄杨树共计41株,带回寻某某**镇圩镇家中种植。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41株黄杨树价格鉴定,总计价值为人民币4961元。案发后,被盗黄杨树被寻某某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寻某某公安局吉潭派出所民警从其家中传唤至寻某某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41株黄杨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盗的黄杨树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玉盘

检察官助理:黄杏园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寻某某**镇圩镇**街**号;联系电话1347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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