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自行车。

二、2020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自行车。

三、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处,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自行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领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