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庐江县**镇**巷**号夏某某的出租屋处,王某某趁堂屋内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堂屋,盗走挂在堂屋墙上一个女式包内的八百多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处,王某某趁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听见狗吠赶回家的唐某某撞见,唐某某将院铁门从外面关着,王某某见状在院内翻墙逃出,被唐某某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第2起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 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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