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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队,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居民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前往合肥市高新区**小区送外卖,将其电动车停于**小区西门门口,从小区西门门口出来时,见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小区西门门口的立佳牌黑色电动车钥匙未拔,遂萌生盗窃念头,将该车盗走,供自己使用。

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黑色立佳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373元。

2020年3月30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 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森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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