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工人新村3号楼603室,采用卡片撬锁、拽门的方式将603室房门打开,入室后王某某窃得人民币500元、韩币4000元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84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