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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石桥市,住**市**里**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金家屯村万某某经营的小卖店,拽门入室,将23盒香烟及900元现金盗走。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余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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