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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余王庄村西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1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4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听取了被害人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在其朋友张*家居住期间,盗窃张*的母亲马*放在卧室的25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重10克)、一对黄金耳钉(重3克)、一瓶洋河海之蓝白酒,经鉴定涉案黄金首饰共价值3900元钱,被盗物品共价值6500元钱。2019年12月3日,王**向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周**的证言;3、被害人马*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18338713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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