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号楼**号,现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号楼**号。王某某2010年3月因抢劫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刑3年;2019年4月因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刑9个月;2019年10月因盗窃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前往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惠达网吧上网。于2018年9月1日4时许,趁被害人胡某某睡觉时,将胡某某放在惠达网吧电脑桌上的手机与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就离开了网吧。被盗手机是OPPO R9s牌、玫瑰金色、内存为64G,经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23元。
2、2018年9月1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五一广场对面木马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郭某甲睡觉时,将郭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就离开了网吧。被盗的两部手机均为VIVO X7Plus牌,土豪金色,内存为64G,经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两部手机均为775元,共155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网上搜索回收二手手机,加上了郭某乙的微信,于2018年9月1日10时许,在商水县电业局附近的万果园超市门口,将在惠达网吧盗窃的一部OPPO手机和木马网吧盗窃的两部VIVO手机以1600元卖给郭某乙(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胡某某、郭某甲的陈述;
4.价格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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