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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户籍地址河南省**县**乡*村*组。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6月19日分别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多次实施盗窃,共窃取价值 8000余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丁怡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一辆好耐骑牌劲战型电动车盗走。经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081元。

2. 2019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本市蜀山区丁怡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绿久牌世纪凌鹰型电动车盗走。经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946元。        

3.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华府骏苑小学门口,从被害人宫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坐垫上将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乘四周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王某某发现该OPPO手机A57(32GB)型手机盗走。7月11日11时许,王某某来到蜀山区福来购超市,使用窃取的OPPO手机打开被害人宫某的支付宝账户套现、消费共计4735元。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元。

2020年3月25日、9月22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帮琼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刘某、宫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微

2020年11月3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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