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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南阳市工业北路和光武路交叉口***米路东的**浴池门口,因急于向路边车内搬运物品,便随手将装有人民币80000元现金、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手提袋放置于浴池门前台阶上,被告人王某某行至此地,翻看袋内物品,见财起意,趁无人之际,迅速将手提袋拿走逃离现场。所得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目前,已退赔被害人现金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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