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17时许,进入被害人涂某某(男,39岁,河南省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内**室的暂住地内,窃取被害人的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损失。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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