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15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万象汇商场西侧路边,盗窃吕某某停放在此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被盗的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事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事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事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洋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26425****。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