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决)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水西村新坪上王某甲家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田达牌”男式摩托车盗走,该车车牌号是赣B9P655,发动机号是02218925,车架号是12108。经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080元。
2、2011年4月22日12时许,王某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决)窜至信丰县小河镇中心小学篮球场,采用用小刀割线再接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阳牌”男式摩托车盗走,该车车牌号是赣BZG921,发动机号是93415491,车架号是092209546。经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320元。
3、2011年5月11日10时许,王某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决)窜至信丰县万隆镇万隆圩万隆路210号旁的巷子里,采用由王某某负责望风,吕某某用小刀割摩托车电源线的方式,着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太子式男式摩托车,作案过程中被李某某发现,二人遂弃车逃跑。之后李某某在万隆圩上的“秋生车行”将同案人吕某某抓获。该被盗摩托车的车牌号是赣BYE832,发动机号是9948877,车辆识别代码号:LBBPEJOC19B842485。经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443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作案三次,其中两次既遂,盗窃价值人民币5400元;一次未遂,盗窃价值人民币5443元。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信丰县小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物价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熊亮
2014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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