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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因毁林,2017年5月23日被山西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中条山支队南樊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南凡林场国有林地(绛县磨里镇炭元河村大晋堂南面、绛县大交镇续鲁峪村煤园附近)内盗挖柏树根6次,均出售给凡某(另案处理),获取非法利益3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延民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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